李伟东,男,汉族,年3月出生,籍贯黑龙江饶河,年3月参加工作,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曾任黑龙江伊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年8月,李伟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03--.03,七台河矿务局机电厂工人;
.03--.03,七台河矿务局干部处科员;
.03--.05,七台河矿务局机电厂组织科干事、团委干事;
.05--.0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科内勤;
.09--.08,七台河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其间:.08--.08,在黑龙江电大中文专业学习);
.08--.06,七台河市公安局副局长;
.06--.10,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0--.07,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其间:.0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习);
.07--.11,七台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1--.01,七台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01--.02,七台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02--.02,伊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
.02--.03,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03--.01,伊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01--.06,黑龙江伊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03,退休。
年8月1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伊春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伟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伟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全无,毫无人民警察的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身试法,政治上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且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并为黑恶势力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经济上贪婪,大搞权钱交易,罔顾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国家生态安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程承揽及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工作上妄为,为本单位项目建设搞乱摊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生活上放纵,搞钱色交易。
李伟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黑龙江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伟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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