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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时间丨货车被追尾,却要负主要责任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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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尾的交通事故中,一般都是追尾一方负全责。可是前段时间,在北京,一辆摩托车追尾了一辆准备进入工地的货车,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年7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郭某驾驶一辆蓝色货车,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工地门口,就在他停车准备进门时,一辆两轮摩托车径直撞到了货车尾部,强大的冲击力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冯某伤势较重,经抢救后不幸去世,乘坐摩托车的独某受伤。

交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郭某驾驶的蓝色货车载有粗细不等的钢管,每根都有6米多长,长度远远超过了4.2米的车厢长度。因此,郭某没有按规定长度装载货物,没有在超长货物上放置警示标志,并且在等待期间,货车没有开启车灯。而摩托车驾驶员冯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没有在车管所登记注册。

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及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人证言,最终认定,货车驾驶员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车人独某无责任。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年8月22日,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郭某对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并不认可。

郭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货车是停止状态,是摩托车自己撞上去的,而且摩托车驾驶员冯某属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应属于同等责任。而监控录像显示,郭某无论是行车中还是停车后,货车尾部没有警示标志。在停车过程中,也没有开启车灯和示宽灯,没起到警示作用。

当天,该案没有宣判结果。那么,对于郭某提出的,要求重新划分责任的问题,是否合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由交警队出具,作为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应当在三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本次交通事故郭某是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对其本人意义重大,同等责任只需民事赔偿,主要责任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他会争取同等责任或无责任。但是本案中,郭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在庭审中也没有拿出足以推翻责任认定的证据,所以检察机关依据事故认定,认定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所以,郭某要为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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