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以案释法
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徐艳华
张某涉嫌诈骗案
案情简介
年6月至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在勃利县内实施诈骗三起,涉案金额,元。
1、年7月至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先后以能够为被害人杜某某的儿子王某、侄子杜某办工作,为杜某某及其父母办低保及以自己买车需要用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83,元。
2、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以能够为被害人吴某某儿媳办工作的名义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6,元。
3、年6月份至年3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以能够为被害人马某某儿子办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元。
以案释法必要性
1、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案发前系在勃利县某大药房坐诊的中医大夫,三名被害人均系找张某问诊的患者,案件发生后,在勃利县小范围内产生一定的舆论效应。
2、犯罪嫌疑人亲属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的借贷行为,许多群众也区分不开民事借贷与诈骗的区别。
3、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张某也认为只要自己积极赔偿被害人就可以取保候审,许多群众也不了解逮捕的条件,认为只要达成赔偿协议就可以取保候审。
检察官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与民事借贷存在一定的交叉点,主要区别之处在于,借贷是借款人有能力还款并且有意愿还款,而诈骗是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也没有意愿偿还借款,只是出于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来骗取他人钱财,本案中张某没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办低保,还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说其有能力办这些,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供自己挥霍,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不仅需要考虑其社会危险性、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如果有曾经故意犯罪的前科,这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就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不管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都必须予以逮捕。
检察官提醒
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天上不会掉下馅饼,要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三思而后行。
年第期
编辑:姜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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