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要花多少钱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被告人吴国臣(外号:吴大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国庆,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满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文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国良,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满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雪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景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洪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年4月13日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守林(外号“孙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封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外号“老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楼**单元**室,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外号“小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外号“吴老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王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井某某(外号“四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黑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0月18日因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吴某乙、王某乙、井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年10月25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年11月14日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吴某乙、王某乙、井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一、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井某某经事先商量,以“推倒胡”麻将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赌博,期间通过暗语等方式出千,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于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井某某在杭州**酒店棋牌室,以上述方式骗得李某甲人民币2.1万余元;于年3月6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浙江**大酒店附近棋牌室,以上述方式骗得刘某某人民币余元。
二、年10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封雷、于某甲、于某乙、李某乙、孙守林、吴某乙、张某乙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孙守林、封雷在机场、互联网寻找举办会议的酒店,被告人孙守林等人到达酒店后,由被告人孙守林、封雷冒充参会人员联系参加会议的被害人到附近的棋牌室以“推倒胡”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等人中的三人与被害人打麻将,并通过暗语作弊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由被告人孙守林负责借钱给被害人。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乙退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加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亦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乙、于某甲、吴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年10月21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乙、吴某乙、张某乙、于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宾馆,联系邓某某至**宾馆对面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邓某某人民币余元。
2、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至上海伙同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乙、吴某乙在上海市闵行区**酒店,联系丁某某后至酒店附近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丁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
3、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吴某乙等人至上海市松江区上海**酒店,联系姜某某至酒店附近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姜某某人民币8万余元。
4、年3月4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等七人至上海市松江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周某甲人民币余元。
5、年3月8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等七人至苏州市工业园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易某某人民币2.4万余元。
三、年10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吴景阳、冯国良、姜雪斌、赵文胜、张洪炜、周某丙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机场、互联网寻找举办会议的酒店,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等人到达酒店后,由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等人冒充参会人员联系参加会议的被害人到附近的棋牌室以“推倒胡”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冯国庆、吴景阳、冯国良、姜雪斌、赵文胜、张洪炜等人中的三人与被害人打麻将,并通过暗语作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由被告人吴国臣负责借钱给被害人;由被告人周某丙负责开车接送;由被告人张洪炜负责开车接送和日常开销结算。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冯国良、赵文胜、张洪炜、姜雪斌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吴景阳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周某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1、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张某甲人民币2.12万余元。
2、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卢某某人民币余元。
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至上海市静安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任某某人民币2.3万余元,后进行分赃。
4、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伙同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张某乙等人至上海市闵行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丁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后进行分赃。
5、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沈某某人民币2.5万余元。
6、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上海市**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陆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
7、年11月8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周某乙人民币4万余元。
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大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魏某某人民币1.98万余元。
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徐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骗得吴某甲人民币余元。
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0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