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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沭阳人不要再赌钱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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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通化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划分、精准防控等工作要求,自年2月17日0时起,东昌区民主街江南社区波尔多小镇小区、自由自宅小区,新站街胜利社区公用事业局家属楼、新兴社区中安欣盛A区、新山社区银都府邸小区共5个小区调整为中风险地区,其他区域均调整为低风险地区。截至年2月17日15时,全国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1个,中风险地区9个。全国中高风险地区详情如下: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坚决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现对广大市民提出如下建议:一、近期有上海浦东新区,吉林通化市东昌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绥化市望奎县,河北石家庄市藁城区旅居史,特别是到过上述中高风险地区及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行踪轨迹有过交集,或接触过上述地区相关人员的市民,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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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禁毒宣传

为深入贯彻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禁毒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春节后,务工人员外出复产复工、大学生返校这一时机,2月24日,桃山区禁毒办组织民警深入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地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禁毒民警向过往旅客和群众发放禁毒宣传单,介绍毒品种类及详细讲解吸毒、贩毒的危害性来警醒群众要筑牢识毒、拒毒、防毒思想防线,切实提高了旅客群众对毒品的抵制能力。与此同时,民警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新冠肺炎防护,勤洗手、戴口罩、不聚集,民警还鼓励旅客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人人争当拒毒、防毒、禁毒的宣传员。

此次活动,充分让群众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切实提高了群众的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营造了春运期间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

END往期精选

.3.4

●七台河市勃利县禁毒办利用春节期间进行禁毒宣传

●七台河市桃山公安分局深入企业开展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七台河市开展线上禁毒《巾帼普法微课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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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癜风治疗要花多少钱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

被告人吴国臣(外号:吴大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国庆,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满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文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国良,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满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雪斌,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景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洪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年4月13日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守林(外号“孙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封雷,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外号“老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楼**单元**室,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外号“小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勃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外号“吴老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王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井某某(外号“四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3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黑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0月18日因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吴某乙、王某乙、井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年10月25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年11月14日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孙某某、吴某乙、王某乙、井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一、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井某某经事先商量,以“推倒胡”麻将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赌博,期间通过暗语等方式出千,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于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井某某在杭州**酒店棋牌室,以上述方式骗得李某甲人民币2.1万余元;于年3月6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浙江**大酒店附近棋牌室,以上述方式骗得刘某某人民币余元。

二、年10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封雷、于某甲、于某乙、李某乙、孙守林、吴某乙、张某乙等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孙守林、封雷在机场、互联网寻找举办会议的酒店,被告人孙守林等人到达酒店后,由被告人孙守林、封雷冒充参会人员联系参加会议的被害人到附近的棋牌室以“推倒胡”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等人中的三人与被害人打麻将,并通过暗语作弊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由被告人孙守林负责借钱给被害人。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乙退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乙加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亦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乙、于某甲、吴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年10月21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乙、吴某乙、张某乙、于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宾馆,联系邓某某至**宾馆对面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邓某某人民币余元。

2、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至上海伙同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乙、吴某乙在上海市闵行区**酒店,联系丁某某后至酒店附近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丁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

3、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吴某乙等人至上海市松江区上海**酒店,联系姜某某至酒店附近一棋牌室,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姜某某人民币8万余元。

4、年3月4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等七人至上海市松江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周某甲人民币余元。

5、年3月8日,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于某乙、吴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等七人至苏州市工业园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易某某人民币2.4万余元。

三、年10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吴景阳、冯国良、姜雪斌、赵文胜、张洪炜、周某丙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机场、互联网寻找举办会议的酒店,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等人到达酒店后,由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等人冒充参会人员联系参加会议的被害人到附近的棋牌室以“推倒胡”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冯国庆、吴景阳、冯国良、姜雪斌、赵文胜、张洪炜等人中的三人与被害人打麻将,并通过暗语作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由被告人吴国臣负责借钱给被害人;由被告人周某丙负责开车接送;由被告人张洪炜负责开车接送和日常开销结算。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冯国良、赵文胜、张洪炜、姜雪斌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吴景阳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周某丙参与期间共骗取他人人民币余元。

具体分述如下:

1、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张某甲人民币2.12万余元。

2、年10月24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卢某某人民币余元。

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至上海市静安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任某某人民币2.3万余元,后进行分赃。

4、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吴国臣、姜雪斌、吴景阳伙同被告人孙守林、封雷、于某甲、张某乙等人至上海市闵行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丁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后进行分赃。

5、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沈某某人民币2.5万余元。

6、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上海市**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陆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

7、年11月8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周某乙人民币4万余元。

8、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大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魏某某人民币1.98万余元。

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大厦,通过上述方式,骗得徐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骗得吴某甲人民币余元。

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国臣、冯国庆、赵文胜、冯国良、姜雪斌、吴景阳、张洪炜、周某丙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酒店,通过上述方式,骗得王某甲人民币2.0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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