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办函〔〕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管,规范出具出口销售证明行为,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口过程中,需由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统一由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即日起,我局不再办理上述产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其他类别产品仍由我局办理。
山东省药监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