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三月份至年三月份,在一年的时间内,周君红律师成功办理了六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其中四起是在检察院批捕之前的侦查阶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一起是检察院批捕后的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另一起是在法院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以下,周君红律师将这些成功案例的辩护核心点总结分享出来,希望能给那些有需要的律师、家属以及当事人们一点参考性的意见。
1、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没有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年3月30日,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同年3月31日,李某某母亲委托周君红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通过李某某的陈述,了解到李某某尽管在本案中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其涉嫌诈骗的款项也才一万元,并已委托家属向本案受害人进行了全部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周君红律师向办案机关论述,李某某涉嫌的诈骗金额只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又已退赃退赔,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院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李某某也就成功被公安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恢复了人身自由。
详见本案的律师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