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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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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叶公司是生产实木家具的现代化大型企业,曾获得包括中国家居业十大家具品牌等在内的诸多荣誉。年7月,双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床头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被授权后,双叶公司便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年,双叶公司发现光明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双人床的床头,与双叶产品的种类、功能均相同,其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双叶产品,侵害了双叶公司的涉案专利,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何认定光明家具产品侵犯双叶专利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请看新选出炉的判决书:

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黑01民初号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爱林社区光明集团创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集团南京金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党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男,年9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爱林社区光明集团创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公司)与被告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公司)、被告光明集团南京金洲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金洲公司)、被告伊春光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光明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被告光明集团金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被告光明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型号为“BK-"的被诉侵权产品;2.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共同赔偿双叶公司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双叶公司是一家生产实木家具的现代化大型企业,曾获得包括中国家居业十大家具品牌等在内的诸多荣誉。年7月15日,双叶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床头(实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30238001.2。涉案专利被授权后,双叶公司便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并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双叶公司发现光明电子商务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型号为“BK-"全实木水曲柳双人床的床头(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种类、功能均相同,其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格证显示,生产企业为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公司名称为光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公司是光明集团金洲公司和光明电子商务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上述三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双叶公司的涉案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光明集团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设计为现有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且二者设计理念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为马鞍形,涉案专利则整体近似长方形,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差异明显,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应依法驳回双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明集团金洲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床头类产品。长方体形状属于床头类商品的惯常设计,因此,对视觉效果影响最显著的部分是床头的床靠位置。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近似的床靠设计就已存在,故涉案专利存在严重缺陷;2.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形尺寸、设计参数、刀型、结构、色彩等方面与涉案专利均不相同,这些因素相结合共同作用于床头,使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形成巨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将被诉侵权产品误认为是专利产品;3.双叶公司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存在瑕疵,双叶公司未委托其住所地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收货人为公证处工作人员,不能保证中立、客观;4.双叶公司证据保全是由其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参与进行的,律师事务所不是真正消费者,且与其代理行为存在利益上的利害关系;5.被诉侵权产品系年5月整体收购案外人南京中德家具有限公司时承接的半成品床头,该床头于年8月开始投产,但始终没有销售,至年“6·18"电商大促时,才将库存积压的半成品床头重新打磨、喷漆销售,并未侵害双叶公司的权益。

光明电子商务公司辩称:1.光明电子商务公司系光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光明集团成员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可以通过其销售,故光明电子商务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性;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区别明显,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双叶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万元是如何计算,故应依法驳回双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叶公司于年7月15日申请,于年12月15日获得专利号为ZL30238001.2的名称为“床头(实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外观设计说明书记载,1.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床头(实木)。2.外观设计产品用途:安装在床架上,供倚靠使用。3.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主视图。4.设计要点代表图:立体图。5.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6.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收费信息检索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年费最后缴费日期为年6月6日,缴费人为双叶公司。

年7月17日,双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对ZL30238001.2“床头(实木)"外观设计专利作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完成日期为年9月14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为: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对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本专利为床头的外观设计,未请求保护色彩,属于形状、图案相结合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设计要点在主视图。该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由框架、面板与侧板构成,整体近似长方形,顶边为中间拱起的弧形。从侧面看,床头自中部起由下至上逐渐向后倾斜。产品框架包含两侧支撑架、顶部弧形连接架与中部横向连接架。框架内部为面板,产品下方面板未延伸至底。产品支撑架两侧有两块延伸至底的侧板。

年6月20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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