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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重要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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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针对权利人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7款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有效。
双叶家居
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年06月15日,石家庄市顺心家私有限公司(下称“顺心公司”)针对权利人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双叶公司”)的.2号花架(二)、.5号门厅柜、.7号沙发(十三)、.3号椅子(B19)、.0号椅子(B16)、.5号茶几、.1号班台(主桌边柜)这7款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不符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现有设计,并提供了产品图片、家具城销售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人早已开始出售与涉案专利相同外观设计的产品。
据此,双叶公司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表示,请求人无法证明其所提交的用于证明该产品为现有设计的证据材料为客观真实,并且其提供的“购货收据“与所公证的产品不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故不能证明请求人在先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早于涉案专利。
01
[外观设计]花架(二)
专利号:.2
02
[外观设计]门厅柜
专利号:.5
03
[外观设计]沙发(十三)
专利号:.7
04
[外观设计]椅子(B19)
专利号:.3
05
[外观设计]椅子(B16)
专利号:.0
06
[外观设计]茶几
专利号:.5
07
[外观设计]班台(主桌边柜)
专利号:.1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年09月16日、10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合议组采纳了双叶公司的说法,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涉案产品为现有设计的证据与所公证的产品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七款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年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7日、12月03日做出决定:维持.2号等7款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壹
审查决定书
贰
审查决定书
叁
案件承办团队
王国华律师
孙鹏律师助理
张丽律师助理
陈新专利流程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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