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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院裁判观点:判决未列债务人为配偶,法院不能以执代审
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生效民事判决未列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人)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裁判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厉明法,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桂萍,女,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灵,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永华,男,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再审申请人厉明法因与被申请人刘桂萍以及一审第三人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厉明法申请再审称,(一)刘桂萍与第三人王永华离婚时间为年12月1日,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应对王永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执复19号裁定书确认了被执行人王永华的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发生在尚未离婚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刘桂萍的工资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刘桂萍与王永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刘桂萍是“恶意躲债,假装离婚”,应承担法律责任。原一审中刘桂萍提供了一组虚假的证据,即证人李某、王某的做假签名和按指纹,这些出自王永华的手笔,无论一、二审采信与否,不影响追究刘桂萍一方的法律责任。(三)年至年刘桂萍收取的房屋租金(新证据)应退还给厉明法。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7月12日执行询问笔录记录了刘桂萍收取了王永华的房屋租金,租房户吴雪已证实了王丽萍就是刘桂萍,是王永华的妻子。房租金交给了刘桂萍,说明双方虽然已离婚,但彼此依然存在财产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元存款,系刘桂萍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厉明法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7月12日、年12月1日、年12月12日、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判决结果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厉明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春雨
审判员张代恩
审判员余晓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美施
延伸思考: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以看出要么满足的要件是夫妻双方认可为夫妻债务即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等。要么满足负债的使用目的是为家庭生活所需要。以上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防止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债务人只要能够证明夫妻负债的共同意思或者共同使用。
那么一旦在执行中由于配偶负债,被查封扣押了财产甚至执行了怎么办?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比如房屋等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共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对于另一方被执行人的配偶基于共有人的身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程序的参与权,但是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阻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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