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为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缴费时间和标准
1、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预缴制,参保缴费期为年10月15日至年3月30日。
2、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低保和建档立卡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元(按元的40%),其余60%给予定额资助。
三、缴费期及补缴期的规定和待遇核定
1、城乡居民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年10月至年3月)缴费的,参保人员只缴纳筹资标准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年4月至9月)缴费的,按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全额缴纳,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年1月1日至3月30日)缴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缴费之日至年12月31日。
3、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当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障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规定执行。
4、按黑医保发﹝﹞56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不需补缴往年费用。
四、缴费方式
1、可登录建行手机银行、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