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是个90后,有着年轻人闯荡世界的想法,年7月毕业后就和男朋友一起“北漂”。艾米入职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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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后,艾米脑子灵光人也勤快,很快和广告公司的人熟悉起来。她的广告设计获得了客户的认可,每月艾米还能拿到不少的奖金。
年4月,23岁的艾米怀孕,但她却和男朋友告吹了。艾米执意要生下孩子,广告公司以“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给公司造成声誉损失”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艾米不服,向当地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年5月,经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北京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本无可厚非,但是怀孕女职工正处于特殊时期,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居首位。就这样,北京某广告公司只好继续留用艾米工作。
年12月,艾米回吉林老家生下一女。北京某广告公司只准予她休一个月的产假,并表示,艾米生产的费用不能走生育保险。
艾米认为是公司在报复她,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艾米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仍然可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但艾米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她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也不能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未婚生育劳动者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因此,未婚生育的艾米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
来源:劳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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