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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7 15:40:00

入住人:曹景林,入住时84岁,以下简称老曹。

签约人:曹凤龙,系曹景林之子,以下简称大曹。

改约人:曹焕龙,系曹景林之女,以下简称小曹。

养老院:台河市桃山区翠竹园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

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尔滨。

鉴定机构:医院司法鉴定所。

医院:医院,医院。

养老院收费制度: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收取每月.00元费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收取每月1,.00元至1,.00元费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收取每月1,.00元至2,.00元费用。

年11月16日,小曹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曹景林入住养老院,每月费用为.00元,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年11月16日-年11月15日),合同为民政局统一发放的格式条款。

年7月,小曹与养老院协商后将每月费用增加至1,.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履行至合同期满。

年3月12日,养老院在人保哈尔滨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年3月31日零时起至年3月30日二十四时止,保障项目: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金额2,,.00元,累计责任限额2,,.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0,.00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00元。

年11月17日下午3时左右,老曹在养老院居住的房间门前走廊上摔伤,送至医院检查,支出诊疗费.00元。

年11月27日,老曹伤情严重送至医院检查后入住医院住院治疗5天(年12月2日前后),共计支出医疗费7,.72元,其中养老院垫付2,.00元,后养老院自愿放弃已垫付的医疗费2,.00元。

年4月11日至年4月21日,老曹入住医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8,.75元。

年4月8日,老曹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申请鉴定,经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黑七警司鉴()临司鉴字第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老曹损伤构成八级伤残,治疗终结期为伤后十二个月,营养期为一百八十日,定残前与定残后均为完全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为医疗期内发生的合理费用,残疾用具支持护理床一张、限额壹万元、最低使用年限七年,支出鉴定费3,.00元。

经审查老曹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16,.47元,营养费9,.00元(50.00元×天),伙食补助费.00元(15.00元×15天),伤残赔偿金41,.00元(27,.00元×5年×30%),护理费,.00元(55,.00元×2年×1人),残疾用具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47元。

法院判决简要:

1、人保哈尔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6,.47元,营养费9,.00元,伙食补助费.00元,合计25,.47元,扣除免赔额.00元,尚应给付老曹25,.47元;

2、人保哈尔滨在伤亡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41,.00元,护理费,.00元,残疾用具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合计,.00元;

3、养老院在人保哈尔滨免赔额范围内赔偿老曹医疗费.00元。

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黑09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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