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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9:09:00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书上签字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7号,(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年2月16日起施行)内容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是,根据该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笠章的效力,一是认为这种签章行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诉讼时效既然已经届满就不会产生中止、中断的问题。

二是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

根据该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什么叫“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还是一笔债务,债务人也并不否认债务的存在,关键在后面的一句话“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本人认为,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笠章的意思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签收,仅仅表示收到催款通知;一种是同意履行债务。在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种的情况下,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推定为后一种,即推定同意履行债务。一般人的理解就是既然诉讼时效都经过了,债务人还在催款单上签字盖章就是视为同意履行债务,构成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本人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书上签字的,司法裁判并不统一。有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后,在催收书上签字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也有的判例认为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签字或者盖章不代表同意。

在再审申请人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林合伙企业)及原审被告徐春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最高法民申号,判决日期:年12月17日。),在这个案例里面,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有还款且签收催收通知构成债务重新确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即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有还款且签收催收通知构成债务重新确任。法院的裁判要点,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年和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

但是,在以下几个案例确出现相反的观点,如: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市镇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最高法民申号,裁判日期:年11月26日)。裁判要旨: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农行屈原支行在催收案涉债权时,案涉债权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本案中,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河市镇政府对案涉催收通知书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并驳回信达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例如: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进出口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最高法民申号;裁判日期:年11月09)

本案在二审阶段,金融管理公司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进出口公司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行为是对案涉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但是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进出品公司虽在催收通知书上“债务人声明”处盖章确认收到,但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认定催款通知书上盖章应视为同意履行义务的主张理据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载明,“致:江西省进出口公司。到年3月2日止,您(单位)仍欠我行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万元整及利息(以银行计息为准)。上述债务均已逾期,您(单位)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债务人声明处”载明“已收到你行年3月2日签发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债务人:江西省进出口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根据本案事实,进出口公司上述盖章仅表示其收到银行出具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双方亦未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审法院认为进出口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的情形,签章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最后,裁定驳回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如: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桦南县奇峰林果加工厂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最高法民申号;裁判日期: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裁判观点:首先,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奇峰林果厂及抵押人绿天集团主张权利,即在民法总则施行日期年10月1日之前,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宏飞公司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务人奇峰林果厂是否继续承认债权并应偿还债务,涉及另一法律问题,与本案确定抵押人是否继续承担抵押责任没有直接联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精神,虽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遇到阻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该司法解释也提出对担保物权行使上的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人应当在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超过期间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债权人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两年内向抵押人发出了债务催收通知,并未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等方式行使抵押权。此后再以诉讼方式行使抵押权,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次,承担抵押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抵押人如无其他明确表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继续承担抵押责任的依据。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消灭,适用法律正确。宏飞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七台河市宏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到底是视同双方达成新的协议还是视同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还是遵循严格严格解释的原则,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两种情况各有各的道理,也各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应当从债务人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件性质来分析,如果文件只是承认或认可债权存在的文件,如征询函、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等,这些文件上面没有要求继续履行的意思,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放弃了时效利益的抗辩也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如果文件是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根据文件具体内容有明确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的,根据民法要约承诺的相关理论,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是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务人签字盖章的行为就是承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其盖章或者签字的行为不构成承诺,仅仅表示签收,否则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就代表对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达成新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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