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我故意杀人,我不认罪,我要去杀她,在哪儿都能杀她,我不是故意杀人”
当着8岁女儿的杀人犯岳志军法庭上仍然倔强的说。
回到年4月20日晚,岳志军随身携带把剔骨尖刀带着女儿来歌厅找妻子潘丽丽,潘丽丽是这个歌厅的陪唱工作人员。原来岳志军是这个歌厅的保安,潘丽丽在这个歌厅是三陪人员,后来相爱成家。婚后也相对幸福,二人共同养育了一个女儿。然而八年后,潘丽丽出轨一个有钱的大哥,一直没有回家。
由于潘丽丽不愿意随岳志军回家,岳志军便想要强制将其带回去,并因此与歌厅内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然后岳志军便掏出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潘丽丽与曹阳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淼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两人受伤。
“被告人岳志军,你认为你犯的是什么罪?”法庭上法官问道。
“杀人。”岳志军悻悻的说。
“你认罪吗?”法官追问。
我对我杀人,我认罪,但是对我故意杀人,我不认罪。
那你为什么要去凯萨音乐会馆找潘丽丽?
因为她打电话告诉我,不跟我过了,所以我就去找她,不是你想的那样,我去杀她。我要去杀她,在哪儿都能杀她。她就是找,我想找她回家。跟我回去,过与不过,好好谈一谈。我要杀她,我不会带孩子去。
那你找她去,你为什么要带刀啊?
因为她告诉我了,凯萨音乐会馆有打手,他们那不止一次发生过打仗,你要作为七台河人的话,你应该知道凯萨音乐会馆,经常打架斗殴。
我负责任的告诉你,作为七台河人我没听说过。
那你没听说过就拉倒。
你当天带着刀是在哪儿买的?花了多少钱买的?
狗街,自由市场,10块钱买的。
那你为什么要带那把刀去呢?
防身。
你平时是否有带刀的习惯?
没有。
你进到凯撒音乐会馆,是哪个房间?
C。
你是用什么方法见到的被害人潘丽丽?
找服务员陪唱。
你为什么会用这种方法呢?
她在那就是陪唱的嘛,我不用这种方法怎么能找着她啊。
你可以用其他方法。打电话啊,叫别人约她出来啊。
打电话她不接啊,她已经把卡撇了。
你当时与被害人潘丽丽见面之后说了什么跟她?
我就让她跟我回家,她也答应了。
那你之后,是否与她在大厅发生争吵?
发生了。
争吵了几回?
那没记。没记。我本身进那屋说话,始终都是大嗓音,不知道算不算争吵。因为看到她,我就非常来气。
我刚才问的问题是,你是否与潘丽丽在大厅发生争吵?
发生了。
你刚才不是说好好的,怎么又发生争吵了呢。
那我咋知道啊。后来谁又把你们劝回C房间的?
李淼。
你到这个音乐会馆之后,你在这屋里做了什么?
喝酒、唱歌。
喝了多少酒?
不到一瓶。
你女儿当时在音乐会馆内干什么?
在我身边啊。
你当天是否与该会馆内其他服务人员发生过争吵?
没有。
之前你是否见过另外一个被害人李淼?也就是说,你用刀刺对方脖子致其死亡,后来那个。
所有人我都不认识。
所有人你都不认识。
对,我跟他们没有什么过节。
既然没有发生过节,被告人岳志军也和歌厅的工作人员没有过节,那为什么会打起来呢?
“因为她有外遇,就是白黑不着家”岳志军生气的说。
-------------------------------------------------------------------------
原来岳志军在问话之后打算强制带走潘丽丽,但当时被害人李淼也在包厢内,便说上班期间谁也不许走。刚开始岳志军并没有理会李淼,但在伸手抓潘丽丽时不小心让其逃出去了,在潘丽丽跑出房间后,歌厅外面其余的工作人员就走了进来。
大约有几位?五六个。法官继续问道。
五六个啊,那么你说啊,音乐馆打你,都打你什么部位了?
头、后背。
就是说当时打你打到什么程度,你描述一下?
打得我快趴到茶几上了。那这时候。如果没有茶几的话,我估计我就趴地了。这时候你拿着刀?
对。
是否是持刀自卫,法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人岳志军说,当时因为歌厅的很多工作人员打他,他才持刀自卫的。就这样,原本只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矛盾,最终酿成了如此惨案,被告人岳志军胡乱挥舞着尖刀,当场夺走了曹阳的生命,李淼也因为脖子被捅了一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然后杀红了眼的岳志军,跑出包厢开始寻找潘丽丽。
那然后你就实施了什么行为啊?
然后我就上3个1,C3个1去找我姑娘,我想离开凯撒会馆,但是没想到,她就在凯撒她就在C3个1屋里头,躲着呢,所以看着她一时气愤就给捅了。
那我想问问这个,你在C3个1发现你女儿了吗?
应该是在斜对角的沙发上坐着。
你与被害人潘丽丽结婚多久了?
九年。
你和潘丽丽结婚之后,潘丽丽主要靠什么生活?
靠以我的收入。
就是以前她没在外头打工,对吗?
对。
在你案发之前,你是靠什么生活的?
案发之前也是在黑龙堡上班。
她去凯萨音乐会馆是做什么工作的?
她服务员,三陪。
那么说你到音乐会馆那去找潘丽丽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跟她回家解决家庭矛盾。
那么你平时和潘丽丽感情如何?
那一段时间不太好。
因为什么不好?因为她有外遇,24号前半个月左右吧,她认识一个在凯萨音乐会馆认识一个王哥,说是挺有钱的,从认识他之后,就是白黑不着家,晚上回来是基本上就是凌晨一点到三点回来睡觉。那时候反正我也不上班,孩子一般就是我管,我都那时候我就睁一只眼我闭一只眼,我也,我曾经跟她说过,我管不了你我也不管你,咱就这么将就着,维护着。让孩子有爹有妈,能活的挺好,就完事了,我对她没有别的要求,你把孩子给我照顾好,毕竟我还我不可能我天天这么待着,我得去挣钱,她天天回来这么晚,没看她交过钱。
案发当天下午,你买完刀以后,你是不是去提款机取钱了?
对。取了多少钱?
取了四千五吧。
你取钱有什么目的?
取钱就一个是自己生活用,一个当天我要准备上凯萨音乐会馆,怕一旦发生,一旦发生打仗的话,一个是别人把我打坏了,我得有钱住院,我这边没有亲人,但是我把别人一旦打坏的话,那我就得跑路啊。
--------------------------------------------------------------------------------
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首先出示了被告人岳志军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和作案凶器,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歌厅工作人员的证言,说当天并没有人动手打岳志军,当时是岳志军在打潘丽丽,他们只是进去拉架了,然后岳志军便拿出刀子开始捅人了。
----------------------------------------------------------------------------------------
被告人有无异议?法官问道。
有。岳志军不服的说。
什么异议?
还是在我捅死小琪之前,潘丽丽之前我从来没跟她有过肢体上的冲突,第二,他们没有人去推搡我,就是打我,直接性的,没有人去拽我,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没有。
“我听见C包房有打架的声音,应该是李淼和那小琪(潘丽丽)的丈夫打起来了,随后小琪(潘丽丽)就跑到我这屋来了,把门推上了,猫在门后,那小琪的丈夫右手拎着一把尖刀,类似切西瓜的刀,包括刀柄大于20厘米长就进屋了,发现小琪在门后半蹲着,那小琪的丈夫什么也没说,就用刀往小琪身上捅。”歌厅目击证人说。
目击证人的证言是否属实呢?法官问道。
不属实,我先被打的。
哼,我想赔,我想赔你们一千万,赔你们一个亿,我有那么多吗?
为此公诉人现场播放了监控录像的视频,
下面向法庭出示案发现场视听资料,视频资料显示:岳志军叫服务人员到门口,潘丽丽走在前侧,发现是岳志军后,她推开服务员后往身后跑,岳志军发现了她,请大家看清,这个时候岳志军已经发现她要去的房间是C3个1房间,也就是最后他在那个房间杀死潘丽丽的地方,在大厅,他们在争吵,潘丽丽不跟他回家,监控时间为20时37分左右,大约在42分左右时已经,40分左右就开始发生了厮打,这个时候被害人李淼被刘海鸥等人扶出房间。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被告人岳志军作案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岳志军最狡辩道:“只想说一句,他们不打我,我不会拔刀,不会发生以后一系列问题,至于他们所说的,我又打这个,打那个,我开始我谁也没打,是他们先把我打急眼了,我是人,狗急眼了还知道咬人,兔子急眼也知道咬人,但是我跟我妻子拉扯也好,打闹也好,没有别人打我的权利,而且这么多人打我,我必须反抗。”
公诉人认为,岳志军却系初犯偶犯,一初犯就杀了三个人,以自己的家庭矛盾为由,迁怒于他人,我们得出他主观恶性之深,否定自卫之说。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岳志军对你女儿岳可欣予以赔偿,对于潘庆友、赵淑英,你看看你根据你的能力,有多大的赔偿能力,有就赔偿”法官征求岳志军民事赔偿责任。
“我岳父岳母他心里不知道吗,我现在只有饥荒,哼,我想赔,我想赔你们一千万,赔你们一个亿……”岳志军仍然儿戏的说。
最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岳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岳志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分别赔偿被害人李淼潘丽丽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00元,人民币.99元。
宣读判决后,岳志军最后打开心扉说道:“最后呢这一次机会我也说一说,就我这个案件,首先感谢审判长陪审员,还有在座的各位,首先对三位被害方,我表示深切的抱歉,因为我的一时冲动,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这也是我预料之外的,希望以我的死,能换回大家的清醒。”
成年人最重要的能力是什么呢?就是管理情绪的能力,就是第一你要压得住火有句话说得好,你可以表达愤怒,但是你不能愤怒的表达。二、你要藏得住话你看很多时候抱怨别人啊就等于折磨自己,遇到窝心的事儿了,如何调整心态这点非常重要。三、你要沉得住气,眼看着身边的人啊换了大房子,换了好车子,过得越来越红火的好日子,一比较自己啊真是白活了,顿时就压力山大,你看啊我们常常觉得不快乐哈,是因为追求的不是幸福,而是一定要比别人幸福。输了心态,你拿什么去拼,所谓强大就是能管好自己的情绪。
希望大家以此为鉴。冲动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