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2月23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并批准,将于年3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治保障。这部为倭肯河量身定制的专属法规将如何保护好“母亲河”的水环境呢?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吕肖红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倭肯河发源于完达山脉阿尔哈山,流经七台河市、桦南县、依兰县等市县,河流全长公里,是松花江右岸较大支流和松花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区、生态屏障区。七台河境内总长度为.4公里,有各型水库20座、支流20余条,是全市人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随着倭肯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城镇化进程加快,给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出现了生态功能退化、纳污量增多、径流量减少、水质下降等问题,年曾被列为国家督办整改的劣V类水质流域。后虽经整改退出劣V类,但水环境依然十分脆弱,保护好“母亲河”水环境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倭肯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倭肯河流域污水排放不达标、河道监管不到位、禽畜养殖污染水体等环境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同时,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措施不严、监管考核不力、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问: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是保护干流、主要支流,还是整个流域?是对水污染进行防治,还是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并重?
答:条例制定之前,在这些问题上分歧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了共识。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一项全范围、全要素的工作,包含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方面。同时,为了准确界定七台河市倭肯河流域范围,明确“本条例所称倭肯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倭肯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同时,为加强对流域支流的保护,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主要的24条支流进行了明确。故此,条例不仅是管水,也不只是管干流,而是对倭肯河流域的全流域和环境全要素进行保护,实现范围全覆盖和要素全覆盖。
问:由于流域保护是一个全要素保护,涉及到很多部门,各部门又是如何明晰职责分工的呢?
答:条例制定前,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各执法部门依据各自部门的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职权,不可避免的在一些领域出现了管理职责不清、执法“真空”和多头重复执法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倭肯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形成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按职责协同治理的管理模式,打破了部门和地域分割,强化协调联动,减少因职责不清产生的管理漏洞。
问:近年来,规模下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条例又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答:目前,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布局分散、数量较多、设施和管理比较落后的规模下养殖户污染却没有明确处罚规定。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规模下养猪场没有完善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粪便、污水外流,过去还有一些散养户将畜禽粪便、污水偷排入河,对周围的空气、土壤造成了较大污染。为此,我们将治理此乱象的办法写入法规,明确处罚条款,构建起覆盖各种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体系。条例出台以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模以下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指导,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将针对规模下养殖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
问:对于餐厨垃圾造成河流污染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的?
答:在对倭肯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前,存在少数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排放入河的问题。随着我市对倭肯河流域的综合治理,一些违建的餐饮项目被拆除,一些在重点保护水工建筑物范围内的餐饮项目被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这一问题基本得到了遏制。为了巩固治理成果,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倭肯河沿岸餐饮项目布局,禁止在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堤坝等水工建筑物范围内经营餐饮项目,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一些市民节假日到河边、湖边游玩野餐时,随意丢弃垃圾的问题,群众也有强烈反映,呼吁加强治理。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在流域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坡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丢弃、抛撒固体废物。
此外,条例还对流域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农业面源污染、淤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防范和纠正影响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总之,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不断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的有机统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为我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记者韩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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